:::
首頁  >  展延作業  >  展延課程申請  >  開課須知

開課須知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00050971D號令訂定發布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20088048號令修正

  • 第十五條 二項第一款核發機關認可之研習,其認可程序及應備資料如下:

  • 一、申請單位應於舉辦研習三個月前,檢附包含研習名稱、內容大綱、師資、研習地點、日期、時數、對象及人數等資料,送核發機關審查。

  • 二、核發機關應於舉辦研習一個半月前將是否認可意見回復申請單位。

  • 更新日期:2023/3/25
  • 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