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課須知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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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00050971D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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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20088048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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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二項第一款核發機關認可之研習,其認可程序及應備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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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單位應於舉辦研習三個月前,檢附包含研習名稱、內容大綱、師資、研習地點、日期、時數、對象及人數等資料,送核發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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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發機關應於舉辦研習一個半月前將是否認可意見回復申請單位。
- 更新日期:202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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