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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A1

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https://www.epa.gov.tw/training/E9C1709670FE80D9)下載申請書表,依申請書說明填妥並檢送相關文件以掛號投遞,郵寄收件地址為:32024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5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

A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3個核心科目6個學分以上者(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合計30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 2、前款24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18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A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1年或累計2年以上,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24小時以上。 2、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2年或累計4年以上。 3、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年內累計達200小時或4年內累計達300小時以上。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

A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A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0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2、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3、曾擔任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年資至少5年,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年資10年以上。 4、從事環境教育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特優或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5、曾任職於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務官3年以上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10年以上且曾任簡任正、副主管。

A6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14個學分以上,且具有1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等3科。 2、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3科。筆試各科目均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

A7

參加核發機關開辦或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課程時數應達100小時以上),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課程應包含合計30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課程30小時以上,其中應含環境教育法規與環境教育課程設計6小時以上。 2.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課程應包含核心科目合計30小時以上、專業領域訓練課程40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30小時以上。

A8

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1、申請書。 2、依「學歷」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 3、依「經歷」規定申請者,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依「專長」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著作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依「薦舉」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推薦書及敘明受薦舉者之具體說明文件。 6、依「考試」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7、依「訓練」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除須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檢具曾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證明合計24小時以上,其中每個研習議題至少2小時以上。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應要求申請者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但具有各級教師證書或經核發機關會議決議者除外。

A9

除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及學校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申請者於收到核發機關之書面通知15日內繳交審查費用。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審查費為1,000元,展延審查費為500元。

A10

依規費法規定,申請認證審查費用於繳納用,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費或保留。

A11

1、核發機關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審查。 2、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但以延長1次(3個月以內)為限。 3、經審查若需由申請者補充申請文件內容,核發機關將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另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A12

通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的證明文件記載包括:環境教育人員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核發機關、核准日期與字號、環境教育人員類別、專業領域、認證取得方式及認證有效期限。

A13

若通過認證的環境教育人員於申請認證時檢送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A14

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 1、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2、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 3、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 4、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A15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 2、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3、曾自行或受託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1年累計達80小時以上依法設立之法人。

A16

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https://www.epa.gov.tw/training/6D0730C093C083B6)下載申請書表,依申請書說明填妥並檢送相關文件以掛號投遞,郵寄收件地址為:32024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5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

A17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1、申請書(含申請許可事項)。 2、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表,其中應配置1名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 5、預定開辦之課程科目、授課講師及授課章節大綱。 6、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7、經營管理計畫書。 8、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A18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重點: 1、學習環境訓練設施:含軟硬體與場域、公共安全及消防等。 2、環境教育專業能力:含環教人員專業能力、授課講師等。 3、環境教育訓練或講習課程方案:含課程設計與執行。 4、經營管理計畫:含營運目標、經營管理能力、財務計畫等。

A19

申請者郵寄檢送申請文件後,經程序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機關將通知申請單位繳交審查費與審查文件;不符規定者將通知申請單位於限期內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認證申請。

A20

申請者於收到核發機關之書面通知15日內繳交審查費用。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審查費為10,000元,展延審查費為5,000元。

A21

依規費法規定,申請認證審查費用於繳納用,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費或保留。

A22

1、核發機關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 2、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但以延長1次(3個月以內)為限。 3、經審查若需由申請者補充申請文件內容,核發機關將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另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A23

通過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的證明文件記載包括: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核發機關、許可事項、核准日期與字號及認證有效期限。

A24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核發機關提送前1年環境教育成果報告,包含工作內容、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梯次、參與人數、成果與照片、滿意度調查、檢討與展望。

A25

若通過認證的環境教育機構於申請認證時檢送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A26

若通過認證的環境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核發認證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1、無正當理由拒絕核發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 2、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 3、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4、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訓學員。 5、無故自行縮減課程或時數。 6、非實際執行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7、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評鑑不合格,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8、疏於維護及管理,致影響環境教育服務品質,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9、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課程科目、授課講師、授課章節大綱或實際經營管理,與申請認證檢送之文件不符,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10、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A27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定義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符合設施場所定義的自然人或法人,可申請設施場所認證。

A28

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https://www.epa.gov.tw/training/2839F843672D9806)下載申請書表,依申請書說明填妥並檢送相關文件以掛號投遞,郵寄收件地址為:32024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5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

A29

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需檢附之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單位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單位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許可始得營運者,其營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限公營機構或政府機關)。 5、環境現況及自然或人文特色主題與內容之說明。 6、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說明,其中應配置一名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 7、環境教育課程方案。 8、經營管理規劃書(含能力、經歷、安全維護、環境負荷、營運目標及財務計畫等)。 9、申請單位近3年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證明文件。 10、回郵信封2個、寄送申請書與申請文件信封封面(依提供之表件格式撰寫,貼於信封上)。

A30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審查重點: 1、環境自然或人文特色說明:含環境現況、場域特色、教學場域規劃及實施範圍等。 2、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含人力配置及人員專業執行人力等。 3、環境教育課程方案:含教學目標、課程規劃、課程時數(需4小時以上)及可反應學習成效之評量機制等。 4、經營管理規劃書:含營運計畫及環境負荷等。

A31

申請者郵寄檢送申請文件後,經程序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機關將通知申請單位繳交審查費與審查文件;不符規定者將通知申請單位於限期內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認證申請。

A32

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每件申請審查費為新臺幣5,000元整;若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展延認證,每件申請審查費為新臺幣2,500元整。

A33

依規費法規定,申請認證審查費用於繳納用,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費或保留。

A34

1、核發機關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施場所認證審查。 2、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但以延長1次(3個月以內)為限。 3、經審查若需由申請者補充申請文件內容,核發機關將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另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A35

通過設施場所認證的證明文件記載包括:設施場所名稱、地址或座落位置、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核發機關、核准日期與字號及認證有效期限。

A36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前1年環境教育成果報告,包含工作內容、活動梯次、參與人數、成果與照片、滿意度調查、檢討與展望等。

A37

若通過認證的設施場所於申請認證時檢送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A38

若通過認證的設施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1、環境教育成果報告內容不實。 2、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 3、申請者喪失對該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 4、申請者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5、設施場所經政府機關命其停止營運或其營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6、設施場所未提供環境教育服務持續達1年以上。 7、設施場所經評鑑不合格,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者。 8、設施場所疏於維護及管理,致影響環境教育服務品質,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者。 9、人力配置、課程方案或經營管理與申請檢送文件不符,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者。 10、其他違反規定,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者。

A39

人員認證資料修改,請至「我要認證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案件申辦查詢/繳費/套印」,利用「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進行認證資料修改或查詢。

A40

如人員認證申請案件尚未進入審查階段,請至「我要認證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案件申辦查詢/繳費/套印」,利用「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登入後可自行撤銷線上申請案件。 如人員認證申請案件已進入審查階段,請至「下載專區 > 環境教育人員 > 異動申請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自願撤回聲明書」下載並填妥「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自願撤回聲明書」後以掛號投遞,郵寄收件地址為:32024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5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

A41

如人員認證線上申請案件尚未進入審查階段或結案,可至「我要認證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案件申辦查詢/繳費/套印」,利用您的「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進行修改或補正認證。

A42

如所修畢之課程未列入得採計之專業領域課程,請依下列步驟進行「專業科目」編輯:「編輯認證案件 > Step3. 環境相關領域課程學分 > 新增 > 自訂科目 > 輸入專業領域、科目名稱、學分數及學歷 > 儲存」即可。

A43

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範,於人員認證期限到期前3~6個月可提出認證展延申請,並參考法規內容,選擇符合的展延資格提出認證展延申請。

A44

請點選右上角「系統登入」,並點選「忘記密碼?」,輸入帳號以及設定之電子郵件信箱,系統將會寄送一封重設密碼信件至使用者信箱,後續依照系統提示完成密碼重設。

A45

1.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應於每年3月底之前繳交前一年環境教育成果報告。 2.目前成果報告繳交有2種方式:以紙本方式連同公文提交至環訓所;或利用環境教育認證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線上提報,透過成果/活動管理子系統進行開辦課程、活動建立及成果之編輯,完成成果報告書回傳後,將「線上成果申報證明」列印並連同公文提交至環訓所。

A46

查無此課程,主要原因為尚未建立24/30研習班期下之課程內容;故請先至「研習班期管理」中,點選「修改 > 更新後繼續下一步 > Step2.建立課程內容」,確認並編輯完該班期下之課程內容再點選「確認送出」,即可查詢此課程並上傳學員到課紀錄。

A47

(一)以環境教育人員(學歷)管道申請認證,且尚欠缺核心科目6學分者,可至環境教育機構參與30小時研習課程代替,授課前需確認已修畢環境相關領域18學分。 (二)查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請至「環境教育認證系統 > 認證資訊 > 專業領域課程查詢(https://neecs.epa.gov.tw/Home/DClassQuery)」。 (三)申請者所修習課程如未列入得採計之專業領域課程者,仍可檢附課程大綱或相關佐證資料進行審查。 ※【環境教育人員專業領域範疇】: https://www.epa.gov.tw/training/E7C351B5DCFC349C

A48

如課程資料重覆建檔,則可將該班期狀態改為「停辦」,將不會影響成果報告部分。

A49

成果管理子系統操作步驟說明如下: Step1:建立通過認證之課程方案。 Step2:新增欲發布的活動(需先建立活動資訊,於下一步驟才能進行成果編輯)。 Step3:編輯活動執行成果及上傳成果照片。 Step4:編輯年度成果報告書,並可透過報告書套印功能進行檢核及修正。 Step5:上傳完整之年度成果報告書。

A50

依照環訓所相關規定: 1.每年1、4、7、10月之15日前,務必完成當季活動人數填報;系統於16日起鎖定當季提報資料,不得再進行修正。 2.本系統每年3、6、9、12月底,將以Mail方式通知各單位進行活動人數填報。

A51

請將活動後所提供學員之問卷題目及各項滿意度份數填入欄位即可;於成果報告書產出後,可再依需求自行調整該內容。

A52

請登入「環境教育認證系統」,點選「活動管理子系統 > 變更事項管理 > 下載並編輯變更事項表」後函文至環訓所進行備查。

A53

人員認證資料修改(非聯絡資料),請至「下載專區 > 1.認證資料異動申請表」下載並填妥「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資料異動聲明書」後傳真至環訓所(03-4020773、03-4020775),待審核後將由專人協助修改。

A54

1.請至系統後台「變更作業線上申請」,選擇您要變更的項目(基本資料或是師資課程變更),填寫變更申請表後送出申請。 2.列印「線上變更作業申請證明」連同公文一起寄回環訓所即可。